山西省县级以上政府拟设“官方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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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省政府就《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村、社区配备村、社区及动物防疫协管员,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强制免疫接种、动物饲养情况调查、疫情观察报告和调查处置、违法行为报告和制止等动物防疫工作。
犬只养殖场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支付免疫费用。
经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的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狂犬病免疫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监制。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社会公众可登录省政府网站提意见。
官方兽医改革最新消息 山西省畜牧兽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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